眼界法治 || 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案例一
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患者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经调查发现,该院在对患者进行会诊的环节,安排不具备主治以上资质的人员贾某参加会诊,且病历中会诊记录为空白。该行为不符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受到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 号)“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鼓诙嘌Э苹嵴镉Φ庇梢搅乒芾聿棵抛橹?。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鼓诩被嵴镉Φ痹诨嵴锴肭蠓⒊龊?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嵴镆饧拇χ们榭鲇Φ痹诓〕讨屑锹肌?/p>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请问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应该具备什么资质?
答: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质或医疗管理部门认定的医师。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案例二
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某医院在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主要原因是“20日当天无病程记录,未按照19日晚神经内科会诊意见下达磁共振医嘱和实施相应的诊疗措施,无法及时判断患者颅脑外伤的情况”。
经核查,按照该院规定,患者实行管床医生24小时负责制,患者情况出现变化时由当日值班医生通知管床医生处理,无变化时由值班医生继续观察。19日管床医生刘某夜班,未按照当晚神经内科会诊意见下达磁共振医嘱和实施相应诊疗措施。20日早,刘某与接班医生进行口头交接,未按规定书写交接班记录,也未告知19日神经内科会诊意见。20日,患者病情稳定无变化,未记录病程。
根据专家意见,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 号)中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的规定,故依据对应《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刘某受到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条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 号)“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