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眼科手机报报道:全国两会眼科专家声音(四)
全国人大代表毕宏生:关于加强医院预防性安保措施,切实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院长毕宏生
一、建议背景
为维护医护人员安全和正常的诊疗秩序,我国近年来已相继实施出台多部法规和专项行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首次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6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司法部等9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涉如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18年8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要求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2018年10月,国家发改革、国家卫健委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定义为“失信行为责任人”,并与诚信挂钩。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中多款条文对伤医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严厉处罚,还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庄严阐明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尽管法律层面确实有很多从严追责惩戒的措施,但暴力伤医的悲剧仍屡屡上演。2019年10月,甘肃省人民医院一名女医生在医院遇刺身亡。2019年12月,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的杨文医生被患者家属杀害,其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引起全国人民愤慨。2020年1月,北京朝阳医院眼科医生陶勇,被患者砍伤致头部多处受伤、手掌肌腱及关键神经也受伤严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武汉、黄冈、安康、益阳等地相继曝出患者殴打医务人员、甚至蓄意撕坏医务人员防护服,导致新冠肺炎传播的恶性事件。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发生在医院里的暴力绝不仅是过去以为的“医患矛盾”,其本质是赤裸裸的暴力犯罪。这种暴力犯罪具有“瞬时失去理智”的特点,在此情境下,前置性的预防措施的加强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医院安保措施,切实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二、具体建议
建议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立安检门,患者及家属进入医疗场所均需安检通过
2013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医院规模较大、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在医院重点部位配备安检设备。2017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含妇幼保健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应急安保队伍,开展安检工作,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将加强安检安保措施作为重点举措积极推动。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探索和实践,结果广受好评。为此建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门诊病房入口设立安全检查设施,避免管制刀具等严重威胁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门诊病房。卫健委和公安部等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医疗机构设立安检门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得以严格贯彻落实。
建议二:增加医疗机构公安警力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定义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医院为特殊的公共场所。建议公安部应尽快出台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医疗机构注入更多的公安力量,让医疗机构得到公安机关的密切监控和巡视。可结合医院的实际治安状况,对医院地理环境、床位数、就诊量、接报警数量、区域犯罪统计等进行统计评估,对所需警力进行科学分析,由当地公安机关下发文件,对当地医院警务室的警力配备进行规划调配,最大限度把警力部署到一线工作岗位。为减少警力不足和成本增长的压力,建议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确保从事值班、巡逻等勤务活动的警力结构和比例的科学性,减轻医院复杂的治安环境带来的压力。
建议三:加强进入医院人员身份识别
现阶段医疗机构对进入医院的非就诊患者身份信息掌握不足,而以往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中施暴者多为患者家属,医院应该加强此类人员的身份识别和信息收集。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参照车站、机场的进出人员身份识别模式,对所有进入医院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的确认和收集,及时发现从以往本院、外院发生过的或公安机关提供的疑似医闹人员。当这类人员进入医院时,医院安保人员发出预警,并锁定行动轨迹进行盯防,提高保安人员防护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保障医疗场所的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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