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小课堂】第三期
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手段。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以留置取代“双规”措施,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源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以及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以上五种处分做了具体规定:
◎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六大纪律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2015年8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问题。
2018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明确规定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等“六大纪律”的处分。